(2015)潜民一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姚旵明与胡壹子、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旵明,胡壹子,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798号原告:姚旵明,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葛满生,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国栋,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壹子,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负责人:常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旵明诉被告胡壹子、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行给付医疗费用12万元。本院认为:2015年9月2日,被告胡壹子驾驶皖H×××××重型牵引(挂车牌号皖H×××××挂)在京珠线1300km+550m处时,撞伤路边行走的原告姚旵明,原告被送往安庆市立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1、重度颅脑损伤;2、创伤性休克;3、右下肢大面积皮肤撕脱伤;4、右腓骨骨折。现在安庆市立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原告急需医疗费用,又因事故车辆皖H×××××重型牵引(挂车牌号皖H×××××挂)已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原告根据伤情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先行给付原告姚旵明救治费用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操缝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