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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8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秦某某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并使用,后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持卡透支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7万余元。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市闵行区陈家桥路汉庭快捷酒店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上海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并结清银行本息人民币6.5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个人业务回单、还款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玉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