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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杨某甲(杨中强)。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因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杨某甲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7月21日向杨某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杨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甲诉称,双方系同学,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生育两个孩子。2012年,杨某乙与他人网聊后双方感情发生了变化。杨某乙在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私自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信,从此不尽母亲之责,妻子之义务,杨某乙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抚养孩子。杨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杨某甲与杨某乙同在长垣卫校学习期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长女杨云晴(2002年7月27日出生),长子杨贺飞(2007年10月29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日常生活中,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缺乏沟通,产生误解,相处关系不好,杨某乙在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私自离家出走,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杨某甲提出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杨某甲与杨某乙自由恋爱,彼此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双儿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一些生活琐事缺乏沟通,产生误解,杨某乙私自离家出走,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以互信互谅为原则,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加理解与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对杨某甲起诉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于建社陪审员  邢红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