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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建新与黄建军、郭爱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新,黄建军,郭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新,男,汉族,住广宁县。委托代理人吴洁红,女,××年××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广宁县。被执行人郭爱芬,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吴建新与被执行人黄建军、郭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建军、郭爱芬应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吴建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建新与被执行人黄建军、郭爱芬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建军、郭爱芬已将本院(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款项付清给申请执行人吴建新,申请执行人吴建新同意撤销本院(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宁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