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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登荣诉被告陶宗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登荣,陶宗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常登荣,男,汉族,农民。被告陶宗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登荣诉被告陶宗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登荣于2015年9月16日以陶宗军已委托陶宗华支付其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登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登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常登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