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登荣诉被告陶宗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登荣,陶宗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常登荣,男,汉族,农民。被告陶宗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登荣诉被告陶宗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登荣于2015年9月16日以陶宗军已委托陶宗华支付其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登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登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常登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