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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恒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鼎泽工贸有限公司、吴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恒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鼎泽工贸有限公司,吴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重庆恒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中柱村七甲嘴,组织机构代码79070722-9。法定代表人陶环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栋,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振宇,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鼎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6号5幢,组织机构代码不祥。法定代表人吴涛,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吴涛,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申请人重庆恒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鼎泽工贸有限公司、吴涛财产一案,重庆恒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重庆鼎泽工贸有限公司、吴涛的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或保全重庆鼎泽工贸有限公司、吴涛共计价值3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陈荣庆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XX区X-X-X#的住房一套(房权证104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66.03㎡)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恒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鼎泽工贸有限公司、吴涛的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二、如第一项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鼎泽工贸有限公司、吴涛共计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三、查封案外人陈荣庆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XX区X-X-X#的住房一套(房权证104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66.03㎡)。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