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亚与罗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罗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周亚。被告罗永清。原告周亚诉被告罗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亚、被告罗永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亚诉称:被告以经营困难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50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7月底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永清辩称:出具借条属实,其中40000元借款属实,2015年6月23日出具的35000元借条被告没有拿到钱,约定月息1毛,利息是预扣并且按月支付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以经营困难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认为在借款时预扣利息,并按月支付利息的抗辩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亚借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38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罗永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676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