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8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祁阳农商行诉被告刘秋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秋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863-2号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富。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被告刘秋冬,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秋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