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长合与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合,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97号原告胡长合,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任晓露,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胜华,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190047-8。法定代表人赵翔,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厚兵,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合诉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媛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