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卫东与欧维碧、龙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维碧,龙平,沈卫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维碧。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平。共同委托代理人:匡涛,重庆兼善律所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卫东。委托代理人:王敏,重庆作孚律所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维碧、龙平与被上诉人沈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欧维碧、龙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欧维碧、龙平于2015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维碧、龙平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维碧、龙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欧维碧、龙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剑磊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阎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