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万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沪宁线桥头镇农地西侧30米处。法定代表人华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法定代表人吴延年,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蜀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072841.9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51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在诉讼过程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但到期债权的数额尚未得到最终确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子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