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35号原告尚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即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且被告不安心家庭生活也不关心照顾他,婚后不久双方就因琐事发生吵闹,2015年2月又因琐事发生吵闹,被告离家在外至今不归,原告多次劝叫均遭拒绝,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自己一直在外上班,回家亦能正常家庭生活,因原告经常骂她,且不能善待她及自己家人,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原告不让她回家,自己暂居娘家原告也不积极劝返,双方虽存在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7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生活中,双方性格及生活理念等方面均有不同,加之夫妻沟通较少,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及对待家人的关系上经常发生矛盾,相互间缺乏关心与理解,夫妻关系逐渐冷淡,2015年2月因琐事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即回居娘家,原告家人虽有劝叫,但双方并未解决实际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庭审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生活中因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及处理好夫妻矛盾及家庭矛盾,相互间缺乏沟通,缺乏关爱,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理解,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及家庭矛盾,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婚姻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尚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