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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皮xx、刘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xx,刘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xx,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64********,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8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xx,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67********,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1994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xx、刘xx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代理检察员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皮xx、刘xx受雇于绰号“三儿”的男子(另案处理)盗窃原油。当日21时许,皮xx驾驶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码黑EZ90**)拉乘刘xx、“三儿”来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第四油矿聚中七队22-P259油井,采取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三儿”伙同另外四人负责放油并装袋,皮xx、刘xx负责将袋装原油装车。5月25日3时许,皮xx和刘xx驾驶面包车拉着11袋原油(净重0.62吨,价值人民币1564.80元),行驶至大庆市萨尔图区地窨子灯岗附近时被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油田保卫人员查获。后油田保卫人员又在盗窃原油现场起获未装车原油9袋(净重0.62吨,价值人民币1564.80元)。案发后赃物原油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一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皮xx、刘x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丢失报告,原油价格证明,回收证明,检验报告,原油价格计算说明,过秤单,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陈x证言,被告人皮xx、刘xx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皮xx、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皮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被依法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皮xx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被依法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刘xx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力影审 判 员  王丹平人民陪审员  于文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