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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15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建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