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4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凡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凡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4060号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芹,董事长。被告公凡奎,男,生于1980年11月7日,汉族,鲁能软件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凡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悦静审 判 员 徐 肃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桂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