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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拉刑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林振富合同诈骗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振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拉刑二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人)林振富,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振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城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振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被告人林振富退赔被害人李家林人民币5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振富不服,以“本案系经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军 国审判员 徐小珍审判员 覃久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