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负责人吴海燕,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87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37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