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方某与苏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011号原告方某,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