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月华与蒋章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华,蒋章具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462号原告:张月华,农民。委托代理人:蒋洪美,农民,(系张月华女儿)。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章具,农民,(系张月华儿子)。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月华诉被告蒋章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月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张月华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