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23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韩砚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韩砚泉,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399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砚泉,男,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个体工商户。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16号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曾繁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砚泉、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砚泉、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