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贠力富与赵玉山、巴特尔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力富,赵玉山,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贠力富,男,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赵玉山,男,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集宁区。贠力富申请执行赵玉山、巴特尔民间借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巴特尔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拘留十五日。另一被执行人赵玉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