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闫秀荣与安徽中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荣,安徽中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74号原告:闫秀荣,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安徽中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赵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汝明,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秀荣因与被告安徽中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艾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任艾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