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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东营瑞丰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东营普森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瑞丰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东营普森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395号原告:东营瑞丰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驻东营区黄河路128号(鸿基大厦A座414房间),组织机构代码68946118-0。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健梁,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普森化工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839635-1。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瑞丰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普森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瑞丰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瑞丰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瑞丰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东营瑞丰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荆梦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