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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金霞、司炳言等与张海建、乐陵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霞,司炳言,司兰芬,张海建,乐陵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霞,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司炳言,农民。系杨金霞之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兰芬,农民。系杨金霞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建,农民。原审被告乐陵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乐陵市枣城南大街济盐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董文林,任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68号。负责人杜亚军,任总经理。上诉人杨金霞、司炳言、司兰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金霞、司炳言、司兰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金霞、司炳言、司兰芬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金霞、司炳言、司兰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杨金霞、司炳言、司兰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