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富贵与王奇胜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贵,王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陈富贵,男,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王奇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富贵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奇胜银行存款102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