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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渝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22号原告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第六层2#位,组织机构代码08466402-2。法定代表人KIMBUMSOO(金范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益敏,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公司员工。被告马渝龙,男,土家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渝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4元,由原告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汪曼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