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继秀与朱洪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黄继秀。委托代理人:胡日月。被告:朱洪生。原告黄继秀与被告朱洪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日月、被告朱洪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诉称及诉讼请求:2014年11月14日,原告骑电动车从马金驶往中村方向,17时50分许,行至205国道开化县中村乡严坑煤矿沥青柏油厂门口路段,与被告因违反规定停放于路边浙NJ**-20318号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11年27日,开化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险。2015年4月13日,原告受伤部位经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120天、营养期限90天。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20897.25元、误工费19875元(150天×132.50元/天)、护理费10500元(18天×130元/天+102天×8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18天×30元/天)、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伤残赔偿金38746元(19373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50元、鉴定费2040元,合计98848.25元,其中由被告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82671元,余额16177.25元,由被告承担30%,即4853.17元,合计赔偿87525.17元。二、被告辩称:事发当时,被告临时在路边停车小解,不可能设警示标志的,是原告车速过快,刹车不灵,自己撞上被告车子的。该事故责任全在原告方,与被告无关,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法院认定及理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车速过快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违反规定停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恰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对原告合理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由被告全额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按30%比例予以赔偿,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已承担。经本院审核,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如下:1、医药费:20897.25元。2、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2700元。营养期限有鉴定意见为据。3、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18天×30元/天=540元。4、误工费:19875元。150天×132.50元/天=19875元。误工期限结合原告受伤情况及医嘱酌定。5、护理费:10320元,住院期间18天×120元/天=2160元,非住院期间102天×80元/天=8160元。护理期限有鉴定意见为据。6、残疾赔偿金:38746元。黄继秀伤情经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19373元/年×20年×10%=38746元。7、精神抚慰金:1500元。8、交通费:180元。根据原告就诊情况酌定。9、财产损失:50元。10、鉴定费:2040元。合计96848.25元。四、裁判结果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洪生赔偿原告黄继秀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5524.1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由被告朱洪生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卓瑜附:1、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2、请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项汇入本院指定帐号,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案号。户名:开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工行衢州开化支行营业部开户帐号:120929012900021861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