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催字第1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刚平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刚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催字第13016号申请人张刚平,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人张刚平,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北京奥龙苑食品有限公司,持票人:张刚平,付款行:北京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出票人账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17018元,出票日期2015年8月22日,收款人:张刚平,背书人:无)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现我院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卢赞赞代理审判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