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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催字第1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刚平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刚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催字第13016号申请人张刚平,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人张刚平,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北京奥龙苑食品有限公司,持票人:张刚平,付款行:北京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出票人账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17018元,出票日期2015年8月22日,收款人:张刚平,背书人:无)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现我院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卢赞赞代理审判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