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科与马随军、黄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马随军,黄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0259号原告张科,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被告马随军,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黄军丽,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与被告马随军、黄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科撤回对被告马随军、黄军丽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科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