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科与马随军、黄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马随军,黄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0259号原告张科,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被告马随军,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黄军丽,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与被告马随军、黄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科撤回对被告马随军、黄军丽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科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