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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周兴荣申请执行杨建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荣,杨建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周兴荣,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华县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杨建学,男,1976年12月29日生,云南省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92号周兴荣与杨建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86.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建学居住于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故将本案委托至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履行内容已依法予以委托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