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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仁涛与珠海隆湘楼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43号原告:秦仁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现暂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36。被告:珠海隆湘楼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黄正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思源,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赵海航,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敏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仁涛诉被告珠海隆湘楼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仁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秦仁涛负担。审判员  葛阳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畅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