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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临猗县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猗县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公字第10号申请人临猗县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东城路合欢花园22幢2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丁建强,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临猗县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所持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31000051/25151695、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人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山西阳煤化工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4月10日,票据到期日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000051/25151695、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人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山西阳煤化工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4月10日,票据到期日2015年10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猗县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韩海兰审 判 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