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春海与鹤壁紫府饰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海,鹤壁紫府饰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王春海,男,1955年4月9日出生。被告鹤壁紫府饰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海与被告鹤壁紫府饰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海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王春海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王春海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