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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黄成琼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承办人:共印3份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朱文达。被执行人:黄成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黄成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9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黄成琼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7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黄成琼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鸿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靓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