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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彦成与张世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马彦成。被执行人张世鹏。第三人:文俊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县人民法院(2014)环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彦成与张世鹏房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世鹏未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文俊仁协议自愿达成以房产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张世鹏所有的马彦成名下房地产旧庄基一处,四邻面积以房地产证为准,协议抵债务款13.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现将被执行人张世鹏所有的在申请执行人马彦成及第三人文俊仁名下的位于环县某某街道、原某某供销社院内旧房产二处,土地面积及房产间数以房产、土地证为准,抵顶给申请执行人马彦成案件款5万元,第三人文俊仁欠款8.5万元,由第三人文俊仁付案件款5万元。房地产所有权交第三人文俊仁所有。二、确认该宗地房地产位于环县某某街道原供销社院内旧庄基地二处,土地证编号分别为:107-108号。三、协议达成后由被执行人张世鹏、马彦成提供办证过户资料,双方协议协理过户手续,办证、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第三人文俊仁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巨生银审判员  张真瑜审判员  翟玉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