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骅市石港路飞明石材厂与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吕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石港路飞明石材厂,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吕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黄骅市石港路飞明石材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沈庄建材市场。负责人:宋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华,总经理。被告:吕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石港路飞明石材厂与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吕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石港路飞明石材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石港路飞明石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黄骅市石港路飞明石材厂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