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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邹执字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兖矿集团东滩煤矿与江XXX经贸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矿集团东滩煤矿,江XXX经贸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1074号申请执行人兖矿集团东滩煤矿。被执行人江XXX经贸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人兖矿集团东滩煤矿与江XXX经贸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邹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及到庭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908061300010101704650号的存款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发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祥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