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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田某与郭某甲、郭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郭某甲,郭某乙,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03163号原告:田某,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宁国珍,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甲,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郭某乙,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郭某甲之父)。被告:李某,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郭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缴纳。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