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79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在石楼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孩,于××××年××月××日生育一个男孩。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被告常因小事骂原告,且日趋严重,使原告忍无可忍,被告对家庭也没有责任心,使家庭生活十分的拮据。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及两个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杨某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杨某于××××年××月××日在石楼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女杨米乐于××××年××月××日出生,长子杨梓乔于××××年××月××日出生。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及两个子女(杨米乐、杨梓乔)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且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了两个小孩,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玉生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温秋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玮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