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丰商初字第1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商初字第1447-2号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董事长。被告: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兖州市大安镇辛北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寿丰商初字第14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