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汇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63号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激光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闵大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超英,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汇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天童庄村。法定代表人:钱旭利。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波汇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