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与周根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荣,周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59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荣。被执行人:周根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荣与被执行人周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25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卫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