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衢州尼莫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姜山兴力塑料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尼莫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姜山兴力塑料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556号原告:衢州尼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雪荣。委托代理人:何华娟,系原告职工。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兴力塑料五金厂。负责人:吕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尼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兴力塑料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兴力塑料五金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尼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兴力塑料五金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衢州尼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