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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立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二喜与林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二喜,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二喜,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陈雅娜,女,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辉,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阳春市春城。再审申请人李二喜因与被申请人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二喜申请再审称:一审在没有通知申请人开庭答辩的情况下作缺席判决,二审审理时申请人因感冒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没有批准,故申请人拒不到庭。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日至同年6月18日止购买柴油共376498元是事实,至2014年8月20止申请人已偿还了130000元给被申请人,实欠246498元。请求对该案再审,重新审查申请人所欠的柴油款数额。林辉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审理时已向林二喜送达了开庭通知,林二喜没有到庭应诉及答辩,一审开庭后作缺席判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林二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本院已向林二喜送达了开庭传票及通知,定于2015年6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但林二喜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提供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本院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按林二喜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法定程序。林二喜没有提供证据足以证明一、二审裁判确有错误,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二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二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建新审 判 员  黄业俦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