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秀英、张贵与张贤涛、张贤友,第三人张贤国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徐某。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第三人张某丁。原告徐某、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第三人张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张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张某甲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马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