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杜某某、白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某,白某某,余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007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小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萍,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萍,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鲁超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白某某、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琳君代理审判员 石 娟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