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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德全诉被告付立华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全,付立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756号原告:王德全,男,汉族,农民。被告:付立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全诉被告付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80.00元,由原告承担440.00元,退回原告440.00元。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