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无锡佳固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黄祥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佳固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无锡佳固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无锡市长庆路39-2号(单位代码:08691775-9)。法定代表人黄祥英,无锡佳固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佳固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400051/2187231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江苏红旗印染机械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华夏银行中桥支行、收款人为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无锡佳固标准件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2日的华夏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佳固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一刚审判员 孙佳蓓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