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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连生与被上诉人赵炳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生,赵炳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连生,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杰、张锦宏,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炳哲,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伟,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连生因与被上诉人赵炳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连生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连生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连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半收取4300元,由上诉人王连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张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蒙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