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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倍坤与唐金来、应子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倍坤,唐金来,应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曹倍坤,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唐金来,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应子香,女,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金来、应子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倍坤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唐金来、应子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金来、应子香于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款71164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唐金来、应子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金来、应子香名下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新河路以东广陵路以南恒福苑1栋、商铺(1-096)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商铺(1-097)房地权证天字第××号,住宅(2-096、2-097)商品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唐金来、应子香名下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新河路以东广陵路以南恒福花苑1栋、商铺(1-096)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商铺(1-097)房地权证天字第××号,住宅(2-096、2-097)商品房一套查封。二、查封期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陈君 微信公众号“”